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批捕
本报讯(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丘优)前天,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叶某被源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批准逮捕。
叶某,男,29 岁,和平县人,在河源市区某销售部任经理。据其交代,5 月8 日下午在家喝了一瓶啤酒。晚上又和朋友在市区某大酒店唱歌喝酒至晚上11 时,然后驾驶粤PDM×××小车上街购买母亲节礼物,11 时30 分,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中山大道与兴源路交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身上的血液每 100 毫升酒精含量达155.32 克,属于醉酒驾驶。第二天被刑事拘留,5 月11 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当天就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叶某依法批准逮捕。
据办案民警介绍,血液中酒精含量20-60 毫克/100 毫升,属于酒后驾驶,80-100 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成年人喝白酒半杯以上就可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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