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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通事故纠纷 当事人可申请调解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12 月8 日,我市首个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工作室在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挂牌成立。按照要求,我市其他县区也应在本月底成立相类似的调解室。今后,市民如果遇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可通过各县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据悉,今年10 月21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意见》,要求市、县(区)人民法院与对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诉调衔接工作会议制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县区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室,聘任专、兼职调解员,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范围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30 日内调处结束,并制作规范完整的调解卷宗, 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30 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止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各方,告知当事人可以由公安交通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也可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是所调解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市民还可要求其进行回避。对于群众关心的保险赔偿问题,相关规定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 日前将调解时间与地点通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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