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全面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提升全市保安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行向社会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本次备案登记的对象。
二、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备案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三、备案登记须备齐下列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 份并要验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分管保安工作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 份)、基本情况;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四)保安员登记表;
(五)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及保安岗位设置情况;(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执勤方案、应急预案;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
四、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 日内向市级公安机关备案。未按规定提供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必须穿着统一正规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正规的保安标识。保安服装及保安标识必须到经公安机关认可的销售门市或生产厂家购置。
六、公安机关于2011 年9 月1 日起对各自行招用保安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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