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新型毒品 一人被判无期徒刑 另一人被判15年徒刑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殷水泉 曾贵芳)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海清、朱振华跨省贩卖新型毒品“麻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海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振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 年11 月间,被告人邓海清与同案犯陶晓华(另案处理)商量一起贩卖毒品,并筹集资金购买毒品。2010 年11 月21 日,邓海清向被告人朱振华购入一批毒品“麻古”,并支付2.6 万元给朱振华。11 月22 日 8 时许,邓海清、朱振华驾驶藏有毒品“麻古”的租用小轿车从江西省吉安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欲将毒品销往深圳,并准备从深圳购入****。途经粤赣高速公路和平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麻古”1919 粒,以及毒资现金79200 元。当天21 时许,在江西省吉安市,陶晓华为了将邓海清交给他保管的毒品 “麻古”及其本人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送到深圳市,遂安排龚某驾驶租用小轿车将毒品及毒资送到深圳交由邓海清。当小车行至粤赣高速公路和平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麻古” 1874 粒,以及毒资现金人民币 40000 元。
河源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海清伙同朱振华共同贩卖毒品 186.8 克,邓海清单独贩卖毒品 182.9 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海清因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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