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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放款延迟纠纷频上演 专业人士提醒购房者要防范

     去年9月签合同购房,今年4月交房,市民胡先生前往收楼时,被告知因房贷逾期要补交 2 万多元的违约金,否则不予收楼。这让胡先生始料未及。连日来,胡先生茶饭不思,奔波于开发商、银行等地,了解这2万多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记者了解到,由于近期银行放款期限延长已成普遍现象,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因为违约金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上演。

     违约金始料未及

      去年9 月,胡先生夫妻俩经多方比较,选中了火车站附近一个价格近3000 元/平方米的楼盘,面积 70 多平方米,总价18 万多元。当月,胡先生交了近6 万元的首付,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此后,胡先生一直等候银行的放款信息。

      胡先生告诉记者,直到今年4 月24日,银行才发来信息提示:“你申请的贷款正式发放,每月还款额为1203元,还款日为每月16日。”

      今年5 月1 日前,胡先生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胡先生兴冲冲前往,却被告知该套房因发放贷款推迟,购房者要承担2 万多元的违约金,否则不予收楼。

      突然“冒”出的违约金让胡先生一头雾水。胡先生称,银行放款的时间自己不能掌控,而自己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也未签订放款时间,这违约金由自己承担是否合理?连日来,胡先生不断奔波于开发商与银行之间进行理论,不胜其烦。

      购房合同里有约定

      胡先生的2 万元违约金从何而来?记者向该楼盘的售楼人员了解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六条中规定,“本合同签订之日(2011 年9 月9 日)支付首期房款,余款由买受人在两个月内取得按揭银行放款。”

      售楼人员称,由于胡先生的房贷放款时间比合同里约定的时间过了三四个月,按照合同里未按规定时间付款的约定:“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按照胡先生逾期付款时间和金额计算,胡先生应承担的违约金就是2 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胡先生拒绝补交该笔违约金,开发商售楼人员也推迟交楼给胡先生,双方一度引发矛盾。目前双方尚就这一合同纠纷继续进行协商调解。

      购房者应事前防范

      记者了解到,由于受调控影响,各商业银行不断收紧房贷来控制信贷规模,严格贷款审批且放款速度减缓,放款期限延长已成普遍现象,导致越来越多依靠银行贷款买房的购房者无法按约支付房款,面临违约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上演,不少楼盘近半数购房者都违约。

      对于信贷政策变化导致的 “被违约”,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高额违约金?源城法院的一法官称,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当前房产调控的大背景下,一旦购房者办理贷款受阻,若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行事,购房者将面临巨额索赔的困境。因此,广大购房者应提前做好防范:看清合同重要条款,谨慎立约,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约定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逾期付款不构成违约,并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在贷款出现延期的情况下,不要听信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应及时和房产商协商,并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方式来延长付款期限,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黄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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