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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与一村民签河道采砂合同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连平县忠信镇一村委会竟不顾法律规定,与一村民擅自签订河道采砂《合同书》,约定按每车河砂2 元向被告收取管理费,而后又允许他人在合同约定的河段采取砂石建筑工程,引发纠纷。最近,这一离奇的合同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

      2005 年8 月13 日,连平县忠信镇某村委会与村民曾某签订了河道采砂《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同意曾某在某河段至屋陂下河段开采河砂,原告村委会按每车河砂2 元向被告曾某收取管理费,合同期限为2005 年8 月13 日至2015 年8 月13 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后,因曾某未办齐相关手续,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2011 年11 月间,村委会未与曾某协商,准许他人在合同约定的河段采取砂石建筑工程,由此引起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最终村委会将曾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村委会辩称,签订合同后,才知道在河道采砂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在没有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就与被告订立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原、被告履行该河道采砂取土合同书,必然造成被采砂、取土河段的河床改变,会严重危害该河段的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破坏该河段的水生态环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于 2005 年8 月13 日签订的河砂开采《合同书》无效。

      而曾某辩称,原、被告于2005 年8 月13 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是事实,但签订合同后,被告因未办齐相关手续,至今仍未开采合同约定河段的河砂。2011 年11 月间,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偷偷将合同约定河段的砂石卖给他人开采,被告知道后拿着《合同书》找原告的负责人,他们说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过期无效了,接着原告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是一个村民管理组织,并非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未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又未报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签订河道采砂《合同书》,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河道采砂《合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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