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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欺行霸市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欺行霸市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所有实施控制和垄断某个行业、市场或某个行业、市场上某些商品的交易,通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同行,强买强卖,破坏合法市场秩序,以达到称霸市场,攫取利益目的的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 年1 月1 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欺行霸市违法犯罪行为,动员、规劝欺行霸市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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