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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集中行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勘查、开采活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包庇、纵容、参与非法采矿等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我市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敦促非法采矿的一切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撤离机械设备,自行拆除厂房,捣毁井池,封闭窿口,对非法开采矿区自行平整复绿,自觉接受处理;敦促为违法采矿充当 “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村干部立即到当地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非法采矿者签订采矿合同,严禁以租山种养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不得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得为非法采矿人员充当“保护伞”,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查处。凡违法批准采矿或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报告、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采矿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 3668023 或12336。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河源市举报违法采矿奖励规定》(河府〔2011〕123 号)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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