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张太”“小三广告”惹争议
正方:
广告伦理不等同新闻伦理
任何一本广告伦理学导论教材,都会强调新闻与广告的根本区别: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变动着的事实的客观报道,广告是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服务向公众进行的自我宣传。新闻发布选择权在传媒新闻单位,广告发布的选择权在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若将广告伦理等同于新闻伦理,即是将记者等同于广告商,“软文”等借新闻形式进行的广告与新闻报道享有同样道德地位。此次痛诋《南方都市报》已成只登低俗新闻的“黄色小报”的人,颇有媒体业界中的老手,不该分不清新闻传媒与广告商有别。
虽然广告是媒体绝大部分收入的来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广告的内容标准就是媒体的内容标准。现在媒体中新闻及广告部门之业务各自独立,广告团队不能干涉编务,报纸不至于登了有争议广告就成黄色小报。
佚名
——摘自网易新闻
反方:
“小三广告”拷问商业炒作底线
从常理上讲,除非脑子进水的人,才会花高价(传言花费20 万左右)去做挑衅一般婚恋伦理的广告,且花钱做的广告对方未必能看到。广告中不仅两次出现“张太”,且“搞好自己”的广告语也暗示了美容化妆的意思,所谓 “小三广告”很可能是媒体和广告商一次毁誉参半的合谋炒作。然而,广告炒作存在底线。《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小三”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虽不违背法律,却关乎社会公共伦理和婚恋道德。以“小三”为噱头搞商业炒作过于低俗,媒体丧失了职业操守,广告商挑衅了社会基本公共伦理。因此, “小三广告”虽赚足了眼球,却违背法律精神,背离社会公德,再次拷问了商业营销的底线问题。在“眼球经济”时代,无论是广告商还是媒体,都要有底线意识,不能为了目的就不择手段。
陈广江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栏目主持: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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