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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需要何种回报

    日前,佛山一女子跳江自尽,因河堤高3 米多,数十围观者无法相救,最终一流浪汉冒险跳入水中,将女子救到河边。被救女子老公给了流浪汉 50 元,让他买药打车。被救者家属给予流浪汉的50 元,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是否需要回报、需要何种回报的讨论与反思。

正方:

     50元也是见义勇为的激励

     勇救落水者,属于典型的利他行为。与市场化的商品交易不同,利他行为对获救者的义务不做明确的规定,对回报不做讨价还价,将回报的决定权留给受惠者。对于流浪汉的见义勇为,被救者家属口头表示了感谢。当流浪汉表示怕感冒要回去换衣服的时候,被救者家属给了50 元钱,让流浪汉“买药并打车回去”。由此可见,被救者家属是真心实意地感谢流浪汉的义举。在许多人看来,对生活窘迫的流浪汉来说,50 元的物质激励,太过单薄,起不到什么作用。然而必须正视,在普通人的道德图景里,依然保留着“好人有好报”的朴素情怀;见义勇为并没有和回报多寡画等号,只要能够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尊重与社会认同,即使只有50 元钱,也同样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

     杨朝清

     ——摘自郑州晚报

反方:

     回报不应因流浪汉而“单薄”

     流浪汉不在乎钱的多少,但他的行为却的确是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显然不能只是由50 元打发。虽然,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不能用金钱衡量,但对于任何人的见义勇为都需要拿丰厚的“回报”去报答。换言之,见义勇为的“回报”不能因流浪汉而显得“单薄”,更不能有身份的“成见”。诚然,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的,但至少在事后应该买些礼品,再去拜谢救命恩人。因为这是传递温暖的行为。不仅仅能让流浪汉感受到温暖,更能让社会感受到浓浓的爱意。对于流浪汉的见义勇为,当地政府不能忘记了奖励。根据《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规定:对经确认的在社会上形成较大影响或事迹较为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见义勇为情节、影响等因素,发放不少于 3000 元的奖励金。见义勇为者不在于“回报”,是值得崇敬的。但被救之人及政府却不能忽略“回报”,更不能因为救人者是流浪汉而使“回报”显得过于“单薄”。

     郭文斌

     ——摘自光明网

     栏目主持: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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