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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仅是企业责任吗?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记者报料,称市区某中学的9 名未成年女学生被组织前往市高新区的一家工厂“打工”,幸好被家长和老师及时发现并报警,并连夜将女生们从工厂接回家。不少家长“吓出了一身冷汗”。(详见5 月7 日A4版报道)

     本报旗下河源民生论坛以《9 名在校生为赚零花钱到工厂“打周末工”家长吓坏了》为题转载了这一消息。河源民生论坛网友“另一个天堂”说,好险啊,幸亏及时接了回来,否则出了问题难以说清楚,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早先流行的一句话“很傻很天真”。

     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社会实践”还是“勤工俭学”,只要是招用16 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不足16 周岁,他们被劳务中介公司告知,如果有人问起年龄,都必须说是1997 年出生。其实,年龄大小,身份证一查就一目了然,为啥“口说就信”。网友“重庆森林”说,若是企业故意违规用工,那就要重罚,不能姑且容忍之。必要时,要把这些明知故犯的企业列入全市违规用工“黑名单”,对其重点监控“照顾”。

     有在校生听隔壁班同学说,利用周六日时间在工厂打工可以挣到零花钱,而且还有劳务中介公司的车前来接送,于是也想着要“勤工俭学”。对此,网友“绿茶”说,无视法律的存在,利用在校生法律知识的薄弱,给他们带来误导,劳务中介公司和企业应该受到处罚,但劳动、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就能够 “置身事外”吗?

     未成年学生打“周末工”,不仅仅是企业“一家之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也责无旁贷。不要等出了问题才有人管,理应防患于未然,这才是职能部门最应该花费力气做的事情。

     栏目主持: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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