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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更应“见义智为”

     近日,市区宝源学校一名二年级小学生跑到河边洗手,不小心掉进水里,就在万分紧急的时刻,该校初一学生邱金龙见状,来不及多想便跳下水救人。邱金龙见义勇为的精神十分可贵、值得赞扬,但学校却表示,不提倡未成年人效仿这种做法。(详见本报5 月26 日A4 版报道)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与思想教育体系中,一直牢牢占据主流地位。诚然,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倡导社会文明互助、匡扶正气,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多少年来,我们却走入了一个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误区——重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提倡褒扬,忽视对见义勇为者自身安全及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

     见义勇为也需要一定条件,而并非人人皆宜,除了要有足够的勇气与胆略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足够的经验、体力和技能,而未成年人恰恰不具备这些要素,他们一时冲动下的见义勇为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是不提倡并不等于反对,未成年人也要知道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在不提倡的同时加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见义勇为相比,未成年人应该更多地“ 见义智为”,遇到危急情况时可通过拨打“110”、奔走呼叫等方式,寻求成年人的帮助,这也是一种见义勇。

谢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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