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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疯传“小区停车费不用交”物价部门释疑

  

 

     近日,一则名为“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疯传。该帖子的主要观点是,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费。对此,不少网友纷纷“点赞”,表示自己“原来白交了这么多年的小区停车费”。

     那么,小区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收呢?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认为,车位归属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业主的确对小区内的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但为了弥补没有车辆的业主的利益,支付费用是合理的。邹光彬律师表示,小区收取的停车费用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网友: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连日来,有不少微信朋友圈的好友都在转发“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的帖子。发帖网友从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查看帖子发现,该消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网友还介绍,“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上述规定,该网友得出小区物业不能收取停车费的结论,因为“根本就不是你(物业)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该网友写到,收取停车费基本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二为保管费用。物业公司没有土地所有权,无权收费,物业和业主没有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物业没有为车辆本身提供服务,也不能收费。“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帖子提出,如要收费,需出示“停车场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

     律师 :网友说法是断章取义

     小区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收呢?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邹光彬律师表示,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方式提供车位给业主或其他人员,因此其最终权属主要根据购房合同或其他形式去约定,这类车位、车库属于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业主或其他人员。其所有权人通过管理合同或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车辆,向其交付一定的费用,基于合同关系产生权利义务,收取停车费是合法的。

     那么,全体业主共有车位,是否意味着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就不可以向停车的业主收取停车费呢?邹光彬律师认为,是可以收取停车费的,因为并不是所有业主都在共有车位停放车辆,所以占用共有场地停车的业主需要交纳停车费。也就是说,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业主不需要支付停车费,否则对没有在共有车位停放车辆的业主不公平。邹光彬律师表示,对于停车费,主要体现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体现了物业公司对其车辆在停放期间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即类似于公共服务收费,车主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服务费是应当的。另一方面,包含了车辆停放的场地占用费。车主停放车辆,占用了一定的场地,支付一定的场地占用费,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邹光彬律师表示,收取停车费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公平,这需要制度上的规范和监管上的细化,物业公司绝不能把车位作为赚钱工具,否则就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同时,物业公司须做到账目透明、服务到位,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物价局 :收取停车费须符合三个条件

     “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物业才能向业主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在记者咨询小区停车费用到底该不该收时,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收取停车费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停车场经营者要取得经营资质;其次,物业要接受开发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或服务合同;三是,收费要按照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向业主收取。

     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河源市区(含源城区,下同)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分三类,一类为室内停车场:按车辆类型,小车、摩托车及电动车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165 元/月· 辆、30 元/月·辆;二类为露天停车场:小车、摩托车及电动车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80 元/月·辆、20 元/ 月·辆;三类为专人看管的停车场(独立法人,不属物业小区配套建设):其中,小车基准收费标准室内 200 元/月·辆、室外150 元/月·辆,摩托车及电动车基准收费标准室内30 元/月·辆、室外20 元/月· 辆。根据规定,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30%内。该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小区居民发现物业有超出收费标准的现象,可拨打热线电话12345 进行举报。

     本报记者 戴湄

     见习记者 刘影丽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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