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明年实施 改变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局面
2015 年1 月1 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实施。新《环保法》的“新”在何处呢?今日起,市环保局通过系列解读,给大家揭开新《环保法》面纱。
引进生态文明理念
新《环保法》是25 年来首次进行的大修订,其条文从原来的47 条增至70 条,更重要的是引进了生态文明理念。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还将“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等全新内容写进了法律中,确立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了政府、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众的环境权责。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吴国忠告诉记者,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明确了生态文明的理念,将 1989 年的《环保法》第4 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反映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在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靠政府和部门的单打独斗。为扭转这一局面,新《环保法》中指出,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吴国忠说道,新《环保法》中表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每个公民都参与进来,一切单位和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行政区划有界,而水气无界。在跨行政区污染防治上,1989 年的《环保法》仅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联合防治制度。
伪造监测数据将受罚
在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划分上,新《环保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另一方面,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本报记者 刘曦 通讯员 黄佑添 张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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