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本局拟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以房屋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地产权属人为根据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可独自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我局将不再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名。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保障夫妻双方权益,原已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需增加配偶姓名,请双方凭有关材料尽快到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咨询电话:3820780,3892700(详情请登录河源房管网http://www.hyfg.cn)
特此公告。
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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