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一月内两次放火烧山 紫金一男子获刑十年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王曦茜 紫金县上义镇农民温某潜为泄私愤,一个月内两次故意放火烧山报复村民,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温某潜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 年2 月16 日14 时许,温某潜(男,49 岁)为泄私愤,窜到紫金县上义镇吉洞村乔子山山岭,用打火机点火烧山,烧毁山岭有林面积4.2 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99 元。同年2 月23 日13 时许,温某潜再次窜到上义镇吉洞村山王山山岭,用上述手段放火烧山,烧毁山岭有林面积14.6 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510 元。2014 年2 月25 日,公安机关将温某潜抓获归案。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烧毁山岭有林面积超过10 公顷,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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