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故意伤人获刑 出狱后不思悔改到东源制造毒品
本报讯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陈碧霞 一湖南籍男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 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流窜至河源市东源县干起制造新型毒品“麻古”的勾当,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王某贵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万元;被告人肖某波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 年5 月,王某贵(绰号“老五”,男,湖南衡南人,37 岁),为了寻找隐蔽的地方用于制造毒品“麻古”,就叫肖某波(绰号“阿波”,男,广东东源人,38 岁),帮忙寻找合适的场所,肖某波将此事告诉了陈某玲,陈某玲便提出他在东源县上莞镇新民村岗头小组有一处老屋可供使用。被告人肖某波带王某贵去查看房子的具体情况后,王某贵决定在该房子制造毒品“麻古”,并承诺赚钱后会给肖某波、陈某玲几万元。王某贵从互联网及惠州、东源县上莞镇等地方购买了制毒工具及原材料等物品,开始着手制造毒品 “麻古”。2013 年8 月16 日22 时30 分许,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抓获王某贵,查获红色粉末、红色颗粒物等一大批可疑物品,经鉴定,这些物品分别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2013年8月19日,肖某波归案。
河源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贵、肖某波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制毒设备、原料制造毒品“麻古”,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贵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处罚金人民币5 万元;被告人肖某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肖某波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肖某波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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