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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戒毒回来变毒贩 这次二进宫要蹲够15年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陈碧霞 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本应痛改前非,全力戒除毒瘾,但毒性不改的瘾君子彭某安却在戒毒所里告知“毒友”其有毒品出售,出所后致使“毒友”变成其毒品买家。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彭某安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并处罚金 10000元。

彭某安与芮某某、邝某某在三水戒毒所相识,并曾对芮某某说过,如果要毒品的话可以打电话给他。2014 年7 月12 日,吸毒人员芮某某打电话问彭某安有无“****” 卖,被告人彭某安说有,并在东莞市大朗镇以每克20 元的价格向一个叫“阿飞”(姓名不详,在逃)的男子购买了100 多克“****”,并于当天晚上将毒品带到市区旺源路某酒店708 房。芮某某在该房间吸食了彭某安带来的“****”,认为纯度不高,不想购买,便打电话叫其朋友邝某某过来试食“ ****”,邝某某来到该房后称其现在不吸毒了。次日凌晨4 时度,公安人员对该酒店 708 房例行检查,抓获彭某安及芮某某、邝某某,并当场缴获5 包无色固体。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成分。

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安无视国家法律,出于贩卖为目的而非法大量收购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41.91 克,并将毒品带至市区意图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彭某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某安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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