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擅自续约加价惹业主不满 双方还需协商沟通
业主与物管之间出现矛盾,最好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
近日,市区中山大道泰和小区有业主向本报反映,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就私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了3 年合同,并将物业管理费从原来的每月1.1 元/ 平方米,提高到现在的每月1.4 元/平方米。此举遭来众多业主不满,于是业主们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罢免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希望与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
对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该小区全体业主选出来的,续签合同是在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时签署的,是合法合同,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
业主
续约加价未召开全体大会
日前,记者来到泰和小区了解情况,一进门,紧张的气氛油然而生。一张惹眼的红榜张贴在入口处的保安亭外,宣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公告内容显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今年6 月14 日选举产生,并于6 月23 日进行了备案。红榜还公示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的姓名和照片。
业主曹先生说,该小区建成后一直由碧水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一直执行物业管理费每月1.1 元/平方米的标准,到2014 年底合同期满,因为许多业主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都不太满意,想着合同到期后换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没想到的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悄悄把续约合同签了,并将物业管理费提高到每月1.4 元/平方米。
这让大部分业主很不满,于是经过酝酿,今年6 月该小区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罢免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现任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据了解,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源城区东埔街道办、广场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成立,并于6 月23 日进行了备案。有业主表示,希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能与物业管理公司重新协商服务内容和物业管理费,或者解除合同。
物管
经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公示
对此,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吴先生则向记者喊冤。吴先生说,该公司于 2010 年进驻泰和小区,多年来,一直执行每月1.1 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但如今物价成本、人工成本均已上涨,在2014 年底合同到期后,经过和业主委员会(第一届)协商,根据运营成本将物业管理费上调至每月1.4 元/平方米,并于2015 年2 月 7 日续签了合同。吴先生表示,他们是按正常程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列表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续签的合同是合法合同,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
但一些业主质疑,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为什么不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况且续签合同涉及到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对于业主的疑问,吴先生出示了一份2014 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河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他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第一届)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
双方应保持协商和沟通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欧阳毅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情况来看,物业公司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业主想要解除合同,可以经过双方协商,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上述案例中,续签合同涉及价格调整,业主委员会在续签前有义务通知每一位业主,最好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讨论。
目前,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有的业主开始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反对。业内人士表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客观来说,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能力、小区内众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不一等原因,小区的物业服务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一旦双方交恶,产生恶性循环,物业公司难以为继,小区居住环境也会变差。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既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也离不开小区业主的理解支持,这种理解支持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正常交纳物业管理费,以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另外,如果物业公司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与收费不相称,应当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双方产生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主动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标准或降低物业费用。
本报记者 谭兴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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