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者也要承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吴学武本是顺道好心无偿搭载,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六旬多的乘坐人黄某汉因此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6 万多元,黄某汉起诉到和平县人民法院。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各相关责任方按比例承担责任,其中搭乘他人的车辆驾驶人承担27%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4 年12 月28 日,黄某平用其三轮车帮黄某汉儿子运装好杉树后,黄某汉儿子委托黄某平搭载其父黄某汉一程,出于好意,黄某平同意无偿搭载黄某汉一程。
当车行驶至S230 线41KM+378M 处,由于陈某驾驶货车时疏忽大意,和黄某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汉与黄某平受伤。2015 年1 月8 日,交警认定由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黄某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汉不承担事故责任。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平无偿搭乘黄某汉,并没有获取利益的意图,构成了好意搭乘。黄某汉虽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三轮摩托车是用来载货而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黄某汉自负10% 损失,陈某负担63% 、黄某平承担27% 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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