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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发出全市首个新版“限高令”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徐华容 7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日前,连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天锦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天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据悉,这也是新版《规定》施行后全市法院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

据了解,2013 年9 月2 日,原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莲田公司)与被告天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莲田公司向天锦公司进购机械设备一套,总金额为人民币250 万元。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莲田公司将定金 50 万及预付货款25 万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天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连平县法院。今年1 月19 日,连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 万元和预付货款25 万元。2015 年3 月19 日,原告向连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但天锦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连平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对天锦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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