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两市民借贷近百万起纠纷 看法院如何判决
民间借贷作为中小微企业、老百姓之间一种常见的借钱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约定月利率为5%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 年至2014 年间,被告郑某因建房及生意周转陆续向原告谭某借款;2015 年3 月 16 日,郑某共向谭某写下3 张借条,金额合计976000 元,约定每月利息5%。但被告至今未偿清借款本息,谭某遂将郑某、陈某(系郑某之妻)告上紫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清借款976000元。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谭某借款976000 元,有被告郑某出具的借条为据,并已由被告郑某确认,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谭某诉请被告郑某清偿借款,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及原告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计算利息,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新《规定》应认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紫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陈某偿还原告谭某借款976000 元及自2015 年3 月16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办案法官表示,自2015 年9 月1 日起实施的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 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钟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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