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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租来果场生产假烟 5名被告人均获刑并被罚款

提供生产场所,受雇于人参与生产运 输,在龙川县某果场内从事假烟生产,以为 可以瞒天过海。不料,两个多月后就被公 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查获。日前,龙川县人 民法院审结这宗制假烟案,胡某建等5 名被 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 3 年到4 年9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 金数万元。

2014 年11 月份,男子曾某(在逃)来到 龙川县铁场镇谷前新和村源森果场,向被 告人邹某(果场承租者)提出租用果场的 部分场地,邹某遂以每月一万元的租金转 租给曾某,租期为3 个月。随后,曾某开始 组织工人大肆生产假烟。2015 午1 月13 日凌晨,龙川县公安局联合龙川县烟草专 卖公司在现场查获卷烟机、接装机各一 台,双喜、黄果树、牡丹等品牌散烟和烟 丝、滤嘴棒等物品,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 建等5人。

经鉴定,被缴获的双喜、黄果树、牡丹等 散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涉案机 器及香烟等物总价值人民币1582085 元,其 中被查获的双喜、黄果树、牡丹等散烟价值 人民币69.03万元。

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人胡某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4 年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 元;被告人黎某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3 年4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元;被告人张某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3 万元;被告人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2 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3 万元;被告人曾某军犯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一审宣判后,5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邹朋新 钟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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