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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求妻子家退还礼金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吴学武 陈碧霞  结婚不到一个月便离婚,当初自己给的彩礼钱如何办呢?近日,事主曾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去年他在和平县经人介绍娶了陈某,并且当时给了6 万元的彩礼钱,可没想到结婚不到一个月,夫妻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离婚后,曾某向妻子家人索回当初给的彩礼,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曾某甲将前妻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

2015 年11 月6 日,曾某在介绍人引领下到陈某家相亲。经接触了解后双方形成结婚的意愿,并按约定风俗习惯支付了6 万元彩礼。2015 年11 月9 日,曾某与陈某在和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曾某将 6 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交到岳父陈某乙手上。随后陈某跟随曾某回到了江西老家,但未过数日,新婚夫妻俩因生活习惯不同便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妻子陈某强烈要求与丈夫离婚。在多次劝说无果之下,曾某只好将妻子陈某送回和平其岳父家中,并于2015 年12 月7 日到和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曾某便要求陈某的父亲陈某乙退还6 万元彩礼及赔偿损失1 万元,但是遭到了陈某乙拒绝,于是曾某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曾某结婚、离婚,曾某向陈某父亲陈某乙给付彩礼6 万元事实清楚,应予确认。陈某虽然与曾某登记结婚并在曾某家中居住数天,但陈某与曾某既无夫妻感情,又未形成共同的经济关系。因此,曾某请求陈某乙返还其6 万元彩礼,应予以支持。关于曾某要求陈某乙父女赔偿其1 万元的问题,因为陈某与曾某是自愿登记结婚、自愿登记离婚的,曾某也并未举证陈某父女行骗或有其他明显过错,所以曾某要求陈某父女赔偿其1 万元损失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乙返还曾某彩礼款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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