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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驾车使用假币29次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钟朵红 朱晓宝 两名男子在紫金县城往惠州方向先后 29 次在沿线乡镇物色小店及小摊档,持100 元面额假币购买水果、饮料等物品。法网恢恢,两人最终被捉拿归案。近日,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两名男子8 个月和6 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1 万元罚金。

2015 年9 月,杨某受林某雇请和授意,驾驶小轿车搭乘林某从紫金县城往惠州方向行驶,沿途在紫金县瓦溪镇、九和镇、蓝塘镇、凤安镇、好义镇和惠州市梁化镇、平潭镇等地的公路边停车,然后物色小店或者小摊档,由林某下车以购买水果、饮料、快餐等物品为由,持100 元面额的假币予以支付使用。据两名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证言,两人共计使用29 次,使用31 张假币,其中29 张成功使用。2015 年10 月9 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在其身上及作案使用的小车上查获14 张100 元面额的假币。同年10 月 23 日,将另一被告人杨某抓获,在其租住地查获100 张100 元面额的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公安民警查获的 130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全部为假币。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假币而非法持有、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依法对两名男子作出8 个月和6 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1 万元罚金的判决。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大面额的钱币,一定要仔细甄别,商家可在店内张贴假币警示标志,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以免上当受骗,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若事后发现收到假币,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将假币交还。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案,告诫大家,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无论数额多少,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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