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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金店 获刑十四年十个月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陈碧霞 去年9 月份,发生在河源市区长塘路的黄金劫案曾引起不小的轰动。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 年9 月8 日21 时许,李某某在市区长塘路某黄金店店内,抢得十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78727 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同月9 日,公安人员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财物共计178727 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 元。李某某不服,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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