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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稻田排灌水起纠纷 竟拿锄头伤人进班房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陈碧霞 因责任田的承包权问题而产生纠纷,同村村民郑某与赵某竟在田埂之上因灌、排水的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郑某气急败坏之下竟出手伤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987.3元。

水田之争起纠纷,拿起锄头就伤人

郑某与赵某为紫金县某村村民,后赵某举家外迁,两家因位于村里一块责任田的承包权问题而产生纠纷。2015 年3 月2 日下午,郑某与赵某在该争议责任田块的田埂上因灌、排水的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郑某为制止赵某排水,手持锄头砸向赵某,造成赵某右膝内侧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9266.03元。

双方有过错,责任二八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致赵某轻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3734.13 元,由于被害人对本案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被害人赵某18987.3 元。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发,且被害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郑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郑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8987.3 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郑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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