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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警察故事 | 警营"啄木鸟"为金盾增辉

法律条款不是一学永逸,而是不断更改,学透法律知识就成了李波的首要任务。

忠诚铸警魂

“老乡,你说他是故意杀人,是不成立的,要是他 故意杀你,还会主动救你?想想是吧!”就这么简短 的几句话瞬间化解了拖了半年之久的积案。他,就 是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李波,一 名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学专家。从警11 年来,经 他审批监督的案子,无一错案,无一冤案,大家都亲 切地称他为公安执法规范的“啄木鸟”。

依法才是办案的“王道”

话说2005 年8 月的一天,在紫金县蓝塘镇,村民 张某干完农活回家,走到一座窄桥上时,与同村村民 黄某相遇。张某携带的农具不小心碰到了黄某,两 人在桥上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架。一怒之下,张某 将黄某扔进河里。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此案。经法医鉴定, 黄某属于轻微伤。黄某在公安笔录里坚称对方要杀 人灭口,要求公安机关把张某抓起来。为此,办案民 警对双方进行了10 多次的调解,意见始终未能达成 一致,黄某便“赖在”医院长达3个多月。

时值驻紫金法律服务队的李波了解情况后,主 动介入此案,对该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

李波首先找到办案民警,了解办案民警对该案 的看法。李波对办案民警提出建议,故意杀人是一 种重罪,对其适用须相当谨慎。黄某只是受了轻微 伤,在案卷里显示,事发后,张某生怕黄某溺亡,还亲 自下河将其救起,这一细节可以推定,张某没有故意 杀人或希望黄某死亡的念头,所以,故意杀人这一定 性被彻底否定。

这本是一起轻微的伤害案,却闹了几个月,为 什么呢?关键是没有把好案子的脉。李波表示, 张某在该案中行为虽然野蛮恶劣,但其行为没有 触犯刑法,对张某只能作出行政处罚。而作为受 伤害人黄某,这样的处罚不足于弥补心理平衡,也 不足于对张某的行为有足够警告和震慑,这是纠 纷难解的根本。

针对此类纠纷,怎样才能对违法者起到警告, 又让受害人心服?李波指出就是依法办案,对张 某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对于 黄某受轻微伤的民事纠纷,书面告知可直接起诉 到法院。

最终,黄某听了民警的劝说,对张某提起诉讼, 并获胜诉。官司赢了,黄某心里的结也解开了;而张 某也醒悟了,一时冲动吃了官司,给他上了一堂很好 的法律课。

办经得起推敲的案子

一名14 岁的少年,敢撬保险柜,胆子哪来那么 大,开锁不用10秒,这技术是从哪学来的?

2010 年4 月13 日,连平县城发生一起入室盗窃 案。案发后,连平警方抓获作案的段某某和罗某两 名未成年人。随着该案的进一步审讯,另两名成年 男子段某、石某也被警方抓获归案,从中也找到了两 名未成人“胆大”和“技精”的答案。

为不劳而获,又能逃避法律的打击,段某和石某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唆、威胁,实施入室盗窃。段某和 石某没有直接作案,如何定罪?有民警认为应以教 唆罪从重处罚,也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涉嫌传 授犯罪事实方法罪…… 究竟该如何定性,办案民警 一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争议很快到了李波这里,李波认为,公安机关的 能否准确定罪,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审理、法官的 量刑,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根本。对段某和石某的行 为,依据教唆犯罪的理论定罪处罚并不存在障碍。而 段某和石某教唆的对象已经实施了犯罪,且是未成年 人。为此,依据刑法之规定,对段某和石某的定罪应 按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从重处罚。

一语释疑,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理和法院审判 后无任何异议,段某、石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既为民维权又维护执法尊严

谈起法律,科班出身的李波也很 谦虚。但在公安机关日常执法活动中 一些群众不懂法律,却自认为是“法律 专家”。最头痛的是一些群众虽然维 权意识越来越强,可对法却是一知半 解。民警在处理一些警情时,稍有不 顺其意,个别群众就告民警不作为。 这不,一起“民告官”的纠纷在李波的 调解下“化干戈为玉帛”,最后这名群 众还来到派出所向民警道歉。

事情起于2009 年5 月。张某在市 区一酒店打架,损毁了酒店的财物。 保安黄某向张某提出索赔,遭到张某 拒绝。于是,黄某叫来一帮人对张某 实施殴打,致张某轻伤,黄某因打人被 刑拘。案发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 调解,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对此案, 民警认为可以结案;没想到,麻烦事还 在后头。

张某因迟迟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赔 偿款,几次到派出所讨要说法,民警一 方面耐心向黄某做好有关办案和法律 法规的解释工作,另一方面加大案件 侦办力度,力争早日妥善处理该案。 然而,张某竟然到信访部门反映办案 民警不作为。

这真冤。作为执法监督大队的李 波不能坐视不管。他对整个案子进行了 详细了解,找出了为何被投诉的根源。 李波认为,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 中,依法对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这是一种合符法律的办案程序,但公 安机关也有其职责范围,不能一手操 办,像张某一次次到派出所要求民警 为其讨要赔偿款,这是错误的行为;一 些群众将派出所变相当成他们的“讨 债公司”,而极个别执法单位为了宁人 息事,硬着头皮帮忙。问题最终是得 到了解决,但却助长了不良风气。

李波找到张某,对于他的请求,他 从法律角度一层层帮他释疑,像“剥竹 笋”一样“剥”出问题的重点和解决问 题的关键。让他明白,公安机关是打 击犯罪,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没有义 务要帮忙讨债。如果要想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让法官 来主持公道;公安机关将全力协助他, 提供相关证据。

听完李波的一堂法律课,张某也 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决定向法院起诉, 最终拿回了应得的赔偿款。案子终于 结了,而张某心里还掂记着被自己误 解的民警。于是,他跑到派出所,当面 向民警道歉。

11 年来,在河源公安队伍里,人称 公安规范执法的“啄木鸟”的李波,就 是通过精通法律知识,钻研法律条文, 从中“啄”出每一个案子的要害,达到 既打击违法犯罪,为民维权,又维护公 安民警执法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河 源公安民警“依法、规范、文明执法”的 “啄木鸟”。

法律教官的法外之音

很多人认为,法律课程都是理论 知识,最枯燥无味,但听过李波课程的 民警们都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他 是用哪两把刷子吸引了民警们呢? 李波说,法律都是条文,如果按书 逐条逐条读,谁都会,还用我上课吗? 关键是如何让民警们感兴趣,让枯燥 的课程活跃起来,重要的是解读。如 讲解“关于警用器械和武器的使用,大 家最关心的就是枪支使用,什么时候 该开枪,开枪后如何处置”,针对学员 最关心的问题,以问题为向导进行教 学。在长期的教官实践工作中,他能 结合当前公安工作,找准问题所在,用 真实案例和民警们一起探讨如何用 枪。并以案例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地 剖析了民警用枪合理性的问题,逐一 解决了学员脑海中的困惑。

在教学过程中,李波了解到很多 民警对于如何准确把握用枪的时间点 感到困惑。针对这一问题,李波通过 深入研究发现,有15 种依法开枪的情 形,其目的都是“正当防卫”。所以,依 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民警,凡是出现需 正当防卫时,也就是用枪的时间点。 他将自创的“开枪说明书”发给学员, 有了这本说明书,民警如何使用枪支 心里就有底了!

这本“开枪说明书”是其2009 年 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时,总结概括出来 的“枪械使用与正当防卫理论”,很是 实用。每年的警官培训,不少基层民 警精读李波的“开枪说明书”后,结合 相关法律知识,为李波的妙作竖起拇 指。很多民警认为,法律条文里只是 框框,但在李波自编的“说明书”就是 细则,学得懂,学得实。

本报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罗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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