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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拒付补偿金 男子与前东家对簿公堂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陈碧霞 因在劳动合同上与公司约定合同终止后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阿光(化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公司辞退的情况下,遭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致使阿光与前东家对簿公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公司向阿光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0元。

2012 年6 月25 日,阿光入职某公司,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还约定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合同的,则公司不需向阿光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 年7 月24 日,该公司解除与阿光的劳动合同。2015 年8 月24 日,阿光办理了离职手续,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但公司予以了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阿光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阿光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0 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源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源城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阿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合同的,则公司不需向阿光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据此,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阿光支付经济补偿。阿光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5750 元,据此,公司应向阿光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7250 元。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并未出现公司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阿光续订劳动合同,阿光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另外,阿光也并未有主动向公司作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给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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