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内莞特大制毒案件终审判决 制毒首犯制毒师傅分获死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河源市连平县内莞镇的特大制毒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中维持了案件里7名制毒主犯的判决——制毒首犯谢某波和制毒工厂负责人、制毒师傅徐某平两人死刑;制毒师傅之一黄某喜、二次积极参与制毒并纠集3同案人参与制毒的黄某锋两人死缓;毒品承销商冯某威纠集他人制毒、充当制毒犯罪保护伞,负责制毒后勤、放风工作的周某淦,提供制毒原料的戴某聪3人无期徒刑。
2015年2月份左右,惠东籍人戴某先(在逃)出资、指使被告人徐某平组织被告人黄某锋等人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徐某平通过当地村书记被告人周某淦租用被告人赖某栋位于连平县内莞镇小洞村的一老屋作为制造氯胺酮的工厂,并将做出的氯胺酮交给戴某先处置。
2016年1月初,戴某先与惠东籍人谢某波商量合伙制造氯胺酮,此后,两人开始筹集资金并寻找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及毒品销路。后戴某先找到被告人戴某聪购买制毒“料头”,谢某波找到被告人冯某威等人兜售毒品,承诺2016年农历年底前最少制出1000千克氯胺酮给他们,并向冯某威借款100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订金。此后,戴某先、谢某波分别组织人员实施制毒犯罪,确定再次在连平县内莞镇小洞村赖某栋的老屋制毒。在制毒过程中,徐某平是制毒师傅、制毒工厂的总负责人,黄某喜也是制毒师傅之一,小洞村书记被告人周某淦充当制毒犯罪保护伞,提供制毒场地并组织赖某栋等人负责后勤、望风等工作。2016年1月25日,河源、惠州、东莞3地公安机关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其中河源公安机关在连平县小洞村制毒窝点内抓捕正在制毒的徐某平等被告人,并现场缴获氯胺酮重达两吨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波、徐某平两人死刑,判处被告人黄某喜等两人死缓、判处被告人冯某威等3人无期徒刑,其余10名同案被告人也分别以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判处14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
谢某波等人不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仅改判一名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的刑期,分获死刑的两名被告人将依法报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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