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亲生儿给予他人收养 因收取高额“营养费”获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将自己儿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一定钱款的行为是民间送养,还是属于拐卖儿童?近日,和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一名男子名义上将亲生儿子送养他人,实际则收取巨额“营养费”的拐卖儿童刑事案件,用一纸判决对该种行为作出了很好的解释。
2016年7月初,家住和平县东水镇的黄某迎来了自己的第5个孩子,新生命的诞生本是喜事,但在黄家却犯了愁。原来,黄某已年过半百,是当地的贫困户,平时靠打零工维持家用,此前已育有4个孩子,其中大儿子12岁,二儿子5岁,均在上学,因家庭生活贫穷,妻子又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对第3、第4个孩子的监护不到位,均不幸在襁褓中夭折。第5个小孩出生后,黄某考虑到家庭条件实在困难,妻子又患病无劳动能力,生活支出全由自己一人负担,实在不堪重负,于是决定将刚出生不到2个月的男婴“抱养”给他人。后经人介绍,黄某联系上了龙川县四都镇的蔡某,送养过程中,黄某主动向蔡某索要“养育金”8万元人民币,蔡某应允,随后蔡某便抱走该男婴抚养至今。2017年7月,黄某出卖亲生儿子的事迹败露,和平县公安局依法将其传唤。
2018年6月,和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借“送养”之名将自己亲生儿子拐卖给他人,且主动向收养方索要钱款,索要的“养育金”远远超出生育子女的医疗、营养所需,与收取少量“营养费”的民间送养行为特征不符,认定被告人黄某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和平县法院考虑到黄某家庭确实有困难,如将黄某收监入狱,则黄某一家失去经济支柱,年幼的小孩和患病的妻子都将陷入无收入来源的困境,再者,黄某确因受到前两个孩子不幸夭折的影响,出于让刚出生的男婴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考虑,才将其抱养送人。综上,和平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和平法院这一纸判决在衡量法律权威和司法温情上找到了最佳平衡点。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父母在决定生下孩子并成功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后,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都应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像本案中的黄某,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打着为孩子好的旗号将其放弃,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还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认真抚养教育,亲身陪伴孩子成长,才是父母给予孩子最好的疼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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