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倾倒6车垃圾 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既要有刚性的法律规定,更要有严格的法律执行。两男子因在和平县非法倾倒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于近日被公诉机关起诉至和平县法院。
2017年9月,谢某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廖某庆,两人商量由廖某庆从外地运输垃圾到龙川县给谢某平处置并由谢某平负责寻找垃圾倾倒点,同年9月至10月上旬,廖某庆、谢某平合伙在和平县东水镇长热村博背公路及公路下的山林处分三次共倾倒6车垃圾,导致当地环境受到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45万元。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庆、谢某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廖某庆、谢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根据被告人廖某庆、谢某平的犯罪性质、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分别进行处理,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谢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被提上重要日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通过本起案件,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提高爱护环境的意识,要正确认识到“随意倾倒垃圾”也可能是违法犯罪,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同时对发现他人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能勇于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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