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凡在河源市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自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首次备案的,应当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xsba.miit.gov.cn。
二、本通告所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备案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办法》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五、经营主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并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变更、注销手续依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七、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或销售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及其解读可登陆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咨询电话:0762-3372619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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