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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新变化 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我市对《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政策从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

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本次修订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据悉,我市从2014年起执行每年120元-3600元共十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市《办法》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十档改为现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每年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与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多积累。

《办法》还提出,根据国家和省的社保扶贫相关文件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相关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精神。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根据新政策,我市还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档次与待遇领取挂钩机制,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办法》提出,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另外,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还与领取待遇前个人的缴费标准挂钩。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解释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居民除获得相同的基础养老金外,个人缴费越多,今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越多。2020年7月1日政策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仅档次和金额有调整,相关政府补贴随同调整。根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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