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 发布消费维权警示案例
案例一:
张女士2018年12月购买了位于连平县某花园一套商品房,价格735500元,一次性付清。2019年10月份,张女士前往收房时发现实际房屋与购房合同上设计图纸完全不符,认为开发商存在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遂投诉到连平县消委会,要求退回全额房款。接诉后,连平县消委会联合连平县市场监管局、连平县住建局等部门介入,并联系该开发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设计图纸以及销售宣传资料,发现现房与图纸不符,最终促开发商向该业主退还735500元购房款,
案例点评:该开发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预售的时候,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房屋具体结构,印刷的宣传图册与实际房屋结构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除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虽有相关法律的保护,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消费者要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同时保留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
案例二:2019年8月29日,邱先生投诉称其9岁小孩私自在东源县灯塔镇桥头某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手机,价格为2000元。商家以手机已开封并安装手机卡使用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接到该投诉后东源县市场监管局灯塔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得知商家于2019年8月29日向邱先生9岁儿子与其13岁伙伴销售手机两台,共2000元。由于商家称邱先生的儿子当天已把手机拆封并安装手机卡使用,手机开始计算保修期,如退款只能按照二手手机价格回收,另一台欧博信手机并未安装手机卡,但手机充电器及蓝牙耳机等配件已经遗失,无法按照原价退款。东源县市场监管局灯塔所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邱先生退还两台手机及相关配件,商家退款1600元。执法人员并现场对被投诉人进行口头教育,要求如有未成年消费者购买手机等昂贵物品,应及时了解金钱来源,并及时联系对方监护人,得到监护人同意后方可销售。
案例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认定该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同时,该未成年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监护人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的同时,经营者也可以要求监护人分担撤销该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张女士2019年8月份向源城消委会投诉称,她在2017年10月份的某琴行报名了一期27节琴课,由于其指定授课的老师已离职所以要求商家退费,但遭到商家拒绝,且告知她27课须在2019年一年内使用完。接到投诉后,源城消委会多次与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交涉,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回张女士1520元的吉他课程费用。
案例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目前,我国司法实际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参照交易习惯和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词句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确定时,参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加以补充。若培训机构无法为学生提供合适的老师,学生可以要求退款。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培训机构长期没有为消费者找到合适的老师,消费者提出退回学费,但培训机构一直不予履行,教育培训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结合本案,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时,应与经营者订立注明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老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收费项目、退费标准等内容书面合同,以便于详细地明确相关信息,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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