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赔偿金为199余万元
本报讯 记者 袁桂清 通讯员 张勇波 近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河源第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案例,案件赔偿金额为199.5571万元。
2020年7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东源县蓝口镇乐村某堆场非法倾倒有大量固体废物,遂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现场露天堆放大量灰黑色泥渣、灰蓝色泥渣和包装桶,散发着刺激性气味,场地未采取硬底化防渗漏措施。为消除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应急处理,及时组织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经进一步调查鉴定,该案属跨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主体是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上述两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已被刑拘。
2021年3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召开第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向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9.5571万元的主张(含鉴定、评估费和前期应急处置、后期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于两方赔偿义务人就如何确定各自承担赔偿份额未能达成共识,第一次磋商会议未果。
4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就该案召开第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市检察院、东源县检察院大力支持,并在现场进行法律宣传、解释工作。经多方努力,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4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三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据悉,该案是《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我市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此次成功磋商,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检察监督双赢共赢的结果,这也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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