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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刑罚结束后贩卖毒品 获刑五年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紫金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钟某彬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苏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2018年春节是钟某彬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拘役三个月后重回社会的第一个合家团聚的节日,本该是喜庆的日子,钟某彬却在背地里干起了与毒品有关的勾当,钟某彬伙同苏某权在2018年春节至2019年10月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毒人员事先联系钟某彬,后由苏某权将毒品甲基苯丙胺拿给吸毒人员的方式,在河源市范围内以微信转账或现金交易等方式多次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李某和张某某等六人。随后,钟某彬又于2019年5月至10月间,在河源市范围内多次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林某和李某等八人。苏某权于2019年9月间在紫金县范围内单独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黄某和钟某等五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彬、苏某权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彬、苏某权在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钟某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权起到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就两被告人的共同犯罪部分依法对被告人苏某权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出来后,钟某彬、苏某权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审判,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传递了法治正能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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