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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猥亵女童,法官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守护花开,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魏秀燕 未成年人性侵害是指施害者通过暴力、欺骗、物质诱惑等方式,引诱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接触,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儿童的伤害行为。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防范意识,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某日,10岁女童小玲路过妹妹所在幼儿园时,在门口停留看妹妹上课。在该幼儿园担任保安的邹某将小玲叫入保安室,让其坐在自己大腿上,并抚摸小玲胸部。之后一个多星期,除周末以外,邹某每天都通过给小玲零食或现金的方法,对小玲实施猥亵。直至小玲家人发现其身上的钱来历不明,经仔细询问才发现小玲被侵害的情况,遂报警。法院经审理查明,除了对小玲实施猥亵侵害以外,邹某还曾在其住处对两名幼女多次实施猥亵,在某中学担任保安期间对一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邹某猥亵儿童多人多次,情节恶劣,被判决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办案法官介绍,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需保持自身警惕性,牢固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利用“熟人”身份作案占比较高,即使是邻居、老师、父母朋友等熟悉的异性,对其触摸隐私部位、搂抱、亲吻等肢体接触也一定要果断拒绝。如果遭遇疑似性侵害行为,要及时告知家长,收集证据向警方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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