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中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无证砍伐林木?判刑+承担林木抚育费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即便是本人所有的林木也不能随意采伐,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源中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上诉人无证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被判处刑罚并承担山场林木抚育建设费用。
2023年6月,上诉人叶某以265万元价格购得连平县某镇某村第一坑山场和第二坑山场的桉树。取得该处第一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叶某在未办理第二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第一坑山场和第二坑山场内的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叶某滥伐林木折合蓄积为229.7立方米。
案发后,叶某的亲属委托广东某园林工程公司出具了《第二坑山场抚育实施方案》,上诉人需要抚育的被砍伐面积为3.7902公顷,抚育费用为28440.8元。
河源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叶某滥伐的林木林种大部分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绝大部分为一般公益林地,故其行为已损害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抚育建设费用。判决:上诉人叶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应承担林木抚育建设费用28440.8元。
法官释法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我国法律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即便是本人所有的林木,违反法律规定采伐,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叶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其购买的连平县某镇某村第二坑山场的桉树木进行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依法判决刑罚的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叶某承担林木抚育建设费用,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总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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