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学费打水漂? 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各类校外培训已成为众多家庭的常态消费。“先交钱、再消费”的预付费模式在教育培训行业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当培训合同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学员预先支付的费用能否退还?近日,在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赵女士因为孩子学习计划改变而向教育机构提出退还培训费用,她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2022年8月,赵女士为计划参加艺考的女儿在某美术机构报名了中考美术培训班,并先后支付了6500元学费。后因学生改变升学计划,决定不再报考艺术类院校。在仅完成一节课后,家长向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培训机构虽同意退款,但迟迟未履行承诺,家长遂诉至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预付费教育培训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后果。家长为孩子报名参加艺术中考培训,其合同目的在于通过专业训练提升艺术应试能力。当学生确定不再参加艺术考试时,合同订立的基础完全丧失,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法院确认,本案中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自解除之日起消灭,培训机构应当返还扣除已上课时费用后的剩余学费6000元。
法官释法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典型的预付费服务合同,其特征是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服务提供者分期履行培训义务。这种交易模式导致消费者在合同履行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学生改变升学计划,致使培训合同失去存在意义,消费者行使解除权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在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类似本案的由于学员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情形之外,当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培训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无法实现预期培训目标,或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未达约定标准等情况,消费者都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的规定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预付费合同解除后,培训机构应当返还扣除已接受服务对应价款后的剩余费用。费用计算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已提供服务的质量、课程进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广大家长在选择培训服务时,既要重视教育质量,也要关注自身权益保障,理性预付校外培训费用,注意保留付款凭证,依法进行维权。
本报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蓝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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