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伤 共建和谐|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规施行 全力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今年9月1日起,《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6〕21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新规聚焦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领域,对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责任主体、缴费标准、业务办理以及违法追责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织密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权益防护网。

制图:黄海莺
新规明确参加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也全部纳入参保范畴。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且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按照责任划分,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负责办理该项目或该标段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联合体承包工程,由联合体协议明确的成员单位或者联合体牵头单位办理,联合体各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经费来源方面,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纳入招标合同文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现阶段房屋市政工程类的费率为0.8‰,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类的费率为0.5‰。
参保业务可前往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或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即可完成申报。
需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为其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工伤保险期限;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化、因故中断施工等情形,应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备案。若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拒不整改,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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