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务工不足2天就受到皮外伤 农民工索赔16000元
本报讯(记者 谢雨望)近日,在市高新区某工地做工的丁某向劳动部门递交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其上班的公司赔偿其工资1.6万元。
据了解,丁某是河南省扶沟县人,今年4月7日到市高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电工工作,公司口头约定工资按每天80元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4月9日这一天,丁某因自己操作不当,致右手食指受伤,后送到源城区埔前卫生院治疗,并于5月1日治愈出院。5月6日,丁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14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鉴定丁某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5月20日,丁某上访到市信访局,要求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问题。5月21日,丁某按市领导的要求找到了市法律援助处请求帮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4月7日到5月21日的劳动报酬及伤残赔偿。法律援助处根据当时情况建议调解。但是用人单位认为丁某实际上班时间不足两天,受伤并不严重,仅皮外伤而已,且已经支付了丁某的全部治疗费用,不愿调解。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丁某于7月20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支付4月7日至7月15日的两倍工资1.6万元和经济补偿金1200元。7月29日,市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此案,但未裁决。
市法援处主任吴燊荣认为,虽然现在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要吸取教训。一是现在一些劳动者出现了劳动纠纷到处上访,跑部门,费时费力,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者遇有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向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工会等部门投诉,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仲裁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用工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等纠纷时要主动、及时解决,如不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解决的时间越长,计算赔偿工资额也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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