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被暂扣车辆逾期未办理 公安局请车主尽快去办理
河公字〔2009〕29号
自2008年12月29日市区开展深化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以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了一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大部分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都能在规定的15日内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处理手续,但仍有部分被暂扣车辆逾期未办理。为切实保障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机动车辆的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暂扣机动车辆处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依法被扣留的具有合法来源、手续齐备,但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的大小汽车、二轮摩托车,依法接受处罚后可办理放行发还手续;
二、对依法被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拆除或报废;有被盗抢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依法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四、请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业务办理地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河源大道南96号),咨询电话:0762-3333356;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教育处理中心(站前路A3栋),咨询电话:0762-3227376;车辆保管查询电话:0762-3372788(石峡停车场)、0762-3687788(火车站侧停车场)。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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