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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一)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应急救援工作、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为充分配合新《消防法》的宣贯要求,进一步推进全民学习新《消防法》工作的开展,本报专门设立了宣贯新《消防法》专栏,全面解读新《消防法》。
      新《消防法》确定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部门”、“单位”、“个人”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渗透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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