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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二)

       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
      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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