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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三)

      新《消防法》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新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三是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管理。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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