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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五)

     新《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新《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从实践的情况看,很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发生后,相关场所、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本身也受到重大财产损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比较多见,往往需要当地政府补偿。这样不仅增加了政府负担,同时从分清法律责任,惩戒责任者的角度考虑,也不尽公平合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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