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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六)

      新《消防法》明确要求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完善消防力量体系。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新《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城镇,国家鼓励和支持这些地方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短期内建立专职消防队有困难的,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志愿消防队。通过在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以直接覆盖的乡镇区域广泛建立志愿消防队,能够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共同形成有效的消防网络。对小的火灾,志愿消防队即可及时扑灭;万一发生大的火灾,志愿消防队就近及时开展有效的初火扑救工作,也可以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赢得宝贵时间,有效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这也是我国强调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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