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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七)

      新《消防法》明确新的使命,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队一直在各种社会应急救援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法律要求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专业的救援队伍,其人员训练有素,救援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同时,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因消防工作需要,随时处于备勤状态,能够迅速应召参加各种应急救援工作,对于及时有效应对紧急事态,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本条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外,还依法承担着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从人员、装备器材等方面加强其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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