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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未必就要法庭见 检察院成功调解一工程合同纠纷

      双方签订合同,原告带资为被告建好房后再支持工程款。但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使工程停工,双方对簿公堂。不服法院二审判决的江某向市检察院民行科申诉,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几经负责该案检察官的努力,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这一工程纠纷。

因纠纷对簿公堂

     2006 年10 月1 日,江某与吴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吴某带资为江某在河源大道一地盘承建一楼房;约定待楼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由江某办理房产手续向银行贷款支付吴某工程款。2006 年10 月25 日,吴某施工至楼体框架一层半时,因资金周转、工程质量等问题,被迫停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工程结算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为讨回已经投入的工程资金,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进行工程结算。江某提出反诉请求称,吴某支付其恢复施工原状所需费用及赔偿租金损失。

     接到双方诉讼后,经过长达几年时间的“马拉松”诉讼,一二审法院按照委托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价格鉴定,均判决江某应支付吴某实际工程价款123595元。

因调解双方言和

     输了官司的江某不服,向市检察院民行科申诉。接案后,检察机关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该案有抗诉条件。调查得知江某家庭困难,一时难于支付10 余万元工程款;而吴某因垫付了工程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欠人债务无法偿还到处躲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实际困难,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决定尝试调解之路。

     检察官约见双方当事人和其律师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都有和解意愿,但在和解数额上存在分歧。吴某同意接受江某一次性支付9 万元结案;但仍住在农村瓦房的江某因生活困难,一时无能力一次支付9 万元。经办案人员的多方努力,双方握手言和,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协议,由江某一次性支付吴某7.8万元结束这一纠纷案。

本报记者 刁城帮 通讯员 李冰 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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